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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競投規(guī)則
為規(guī)范我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合法競爭的原則。
第二條 資產交易標的物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決策通過后方可進行交易。
第三條 競投人不得相互串通報價,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其他競投人參與正當競投,參與競投的報名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取消其競投資格。若為競得人(受讓人),則撤銷其競得人(受讓人)資格,并沒收其競投保證金。
第四條 競投人可以向鎮(zhèn)(街)服務中心或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咨詢標的物的基本情況,查閱和索取與競投有關的資料。一經辦理手續(xù)參與競投交易,即視為競投人已完全了解有關競投交易的全部內容,認可競投交易標的物現狀,并愿承擔參加競投交易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第五條 參加競投前,競投人須按交易規(guī)定繳納競投保證金并簽訂《報價確認書》。鎮(zhèn)(街)服務中心按競投人報價公示標的最新報價,該標的其后報價的須高于公示的最新報價。首位報價的可參照底價報價,其后報價的以最新報價加上標的加價幅度之和報價。
第六條 競投人參與競投交易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若為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若為個體營業(yè)者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及經簽字、加蓋個人印章或按指模的復印件;若為自然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經簽字、加蓋個人印章或指模的復印件。
競投人憑競投保證金繳納憑證等資料可領取不多于三個“競投人準入證”進場參加競投,無證人員不得進入競投會現場。
第七條 競投人如委托代理人競投的,代理人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及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如為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經委托人簽字、加蓋個人印章或按指模的復印件)。代理人在授權內實施代理競投行為。授權委托書中的代理權限應當注明為代理競投報價、簽訂《成交確認書》等具體授權事項,因代理人實施一切競投交易行為所產生的全部后果及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第八條 如因故必須變更競投交易時間和地點等事項的,鎮(zhèn)(街)服務中心應提前通知競投人,競投人應予以認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九條 經確認競投資格的競投人請于規(guī)定時間內攜帶相關資料到競投現場辦理簽到手續(xù)并進入交易會場,如競投人無法辦理簽到手續(xù)并參加競投的,必須通過書面方式委托他人參加競投(委托人只能委托1名代理人參加競投,被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參加競投),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現場競價權利,并不影響交易結果,其所躉繳的競投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條 鎮(zhèn)(街)服務中心應在交易日組織交易。(1)若標的有兩位或以上的競投人有效報名及報價的,該標的通過現場競價方式,以“價高者得”為原則確定受讓人,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競投起拍價為競投人于報名階段簽訂《報價確認書》出具的最高報價。競投人應價按照規(guī)定的幅度整數倍遞增,并不得撤回。(2)現場競價開始后,所有競投人都沒有應價(報價)的,交易標的直接根據《報價確認書》出具的最高報價確定受讓人。(3)若標的只有一位競投人報名競投,并簽訂有效《報價確認書》的,該標的以其有效報價為成交價格確定受讓人。
第十一條 鎮(zhèn)(街)服務中心根據資產權屬組織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代表、民主理財監(jiān)督機構成員等到交易現場作見證,確保競投交易過程公開透明。
第十二條 競投成功后,交易雙方應當在交易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競投結果公示期滿后7日內到鎮(zhèn)(街)服務中心簽訂合同。若競得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與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的,視為主動放棄交易,其所躉繳的競投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競投人在參與競投交易前要充分認知競投交易標的物全部情況,若因競投交易成功而引起糾紛和損失,鎮(zhèn)(街)服務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交易雙方及其他到場人員必須遵守招投標會場公共秩序,不得阻撓投標人投標,不得阻礙主持競投的工作人員開展正常的招投標工作,確保競投交易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本交易規(guī)則最終解釋權歸鎮(zhèn)(街)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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