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
(一)在辦證大廳、所隊辦證窗口和市公安公眾服務網(wǎng)等網(wǎng)站上公示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二)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jù)和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等內(nèi)容。
二、確定適用對象
申請人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受理窗口有條件當場查詢申請人信用記錄,發(fā)現(xiàn)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申請人的承諾
(一)承諾書填寫。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告知承諾書,并對下列內(nèi)容作出承諾:
1.無不良信用記錄或未曾作出虛假承諾;
2.已經(jīng)知曉告知的全部內(nèi)容;
3.符合證明事項相關條件要求;
4.愿意承擔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
5.承諾意思表示真實。
(二)承諾書生效。告知承諾書經(jīng)申請人簽字,公安機關加蓋業(yè)務公章后生效。
(三)承諾書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作為公安機關作出決定的憑據(jù),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四、受理和決定
(一)受理
1.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
2.申請人提交的告知承諾書和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單。
(二)決定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批準決定,送達相應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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