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開平市黨員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活動監(jiān)督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精神,不斷加強干部隊伍的監(jiān)督管理,有效防范干部職工在工作之外時間發(fā)生違法違紀、有悖社會公德、有損供銷形象的行為,樹立供銷系統(tǒng)的良好形象,實現(xiàn)監(jiān)管常態(tài)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開平市供銷社系統(tǒng)全體在職干部職工。 第三條 本制度中的“八小時以外”是指除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其他時間(包括各類假期時間)。 第四條 加強對干部職工“八小時以外”監(jiān)督管理,必須堅持以教育防范為根本,以制度管理為保障,以組織、社會、家庭監(jiān)督為依托,形成配合密切、信息互通、合力共管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應自覺主動地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發(fā)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風黨紀和敗壞社會道德,嚴重影響我社和干部形象的,市社黨組應抓住線索,查清事實,嚴肅追究行為人的黨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市社黨政一把手既是“八小時以外”的受監(jiān)督、受教育者,也是監(jiān)督管理者。其應把做好黨員領導干部經(jīng)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導工作,以及對黨員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休閑圈”等情況的了解,納入職責范圍之內。市社領導干部應自覺在“八小時以外”給下屬做出榜樣,起到示范作用。 第二章 監(jiān)督管理的內容 第八條 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社交圈”的監(jiān)督 (一)在各種社交場合是否講黨性講原則,注意個人言行和身份,自覺抵制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xiàn)象的侵蝕。 (二)是否注重自身公眾形象,有無在公共場合或群眾面前耍特權、逞威風。 (三)是否拉幫結派和借聯(lián)誼會、老鄉(xiāng)會、同學會、戰(zhàn)友會等活動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結“傍大款” (四)是否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不該管的事項。 第九條 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生活圈”的監(jiān)督 (一)黨員領導干部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是否嚴格要求,有無包庇、縱容等違反黨性原則的行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邊工作人員是否接受利益關系人的饋贈和招待。 (二)有無違反規(guī)定經(jīng)商辦企業(yè)等與民爭利的行為。 (三)有無大操大辦或參與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事宜,有無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四)是否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邪教組織及其活動,參與各種封建迷信、賭博、色情、涉毒、傳銷等違法亂紀活動。 (五)有無通奸、包養(yǎng)情人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 (六)是否按規(guī)定請示報告?zhèn)€人重大問題、重要事項。 第十條 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休閑圈”的監(jiān)督 (一)有無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娛樂、公車私用等行為。 (二)是否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三)是否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從事古玩字畫、珠寶玉石、名貴花木及其他藝術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四)有無違規(guī)兼任書畫協(xié)會等社團組織職務。 (五)有無參加管理服務對象組織的攝影、釣魚、騎術、游艇等“雅尚”休閑活動。 (六)有無違規(guī)打高爾夫球、出入私人會所。 (七)是否參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高消費活動。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八小時以外”的監(jiān)督管理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一崗雙責”,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的情況。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八小時以外”發(fā)生違法違紀問題的,除對行為人嚴肅查處外,分管領導因失察、失管、失教,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實行外出活動匯報制度,凡出省或出境市社黨政一把手要向本市市長匯報,出省內的要向主管的副市長匯報,市社副職領導及下屬單位負責人外出的要向本單位主要領導匯報活動情況。 第十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行為的考核納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結果與干部職工的評先創(chuàng)優(yōu)、提拔使用掛鉤,存入廉政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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