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候會遇到簽訂空白合同的情況,這樣的行為的法律效力該如何認定?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被告劉某在部分內(nèi)容空白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上簽名捺印,法院以劉某簽署留有空白內(nèi)容的合同并交于合同相對方,應視為對合同內(nèi)容的無限授權為由,依法判令劉某立即清償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320800元及相應的應收利息、應收費用、未到期手續(xù)費。 法院查明,劉某因購車需要,與某銀行簽訂《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約定:分期金額35萬元,分期期數(shù)60期,手續(xù)費16%;借款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辦妥車輛抵押,致使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某銀行有權要求申請人提前還清本合同項下所有分期欠款。合同簽訂后,某銀行于2021年8月2日發(fā)放貸款,但劉某一直拒絕辦理抵押。截至2022年1月,劉某拖欠借款本金320800元、應收利息0元、應收費用933.28元、未到期手續(xù)費50397.12元。為此,某銀行以劉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提前歸還全部借款本息。 劉某辯稱,當時申請分期額度為45萬元,但銀行經(jīng)審核僅給予35萬元的額度,且簽訂《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時“分期金額35萬元”這一欄是空白的,事后由銀行單方面填寫,故該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簽訂空白合同的效力認定。首先,無證據(jù)顯示本案合同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同時,在空白合同中簽字,視為對合同內(nèi)容的無限授權。即便如劉某所稱簽署了空白合同,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簽名、捺印行為負責,劉某明知合同內(nèi)容空白仍然簽署,對相應的法律風險采取漠視的態(tài)度,應視為對合同相對方的無限授權。合同簽訂后,某銀行按約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的義務,劉某未按合同約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辦妥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某銀行要求劉某提前歸還全部欠款本息,于約相合,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視為對合同的無限授權 經(jīng)辦法官庭后表示,意思自治原則貫穿在整個經(jīng)濟生活領域,其實質是賦予民事主體以意思自由,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自主決定自己的事務,自由從事各項民事活動,充分地實現(xiàn)自己的價值。為此,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具體到合同領域,意思自治表現(xiàn)為合同自由,不僅意味著合同締結、形式、變更等方面的自由,同時還意味著當事人都要受到合同內(nèi)容的約束。因此,對合同內(nèi)容的審慎是合同自由原則下對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的最大保護,也是民事主體的責任與義務。民事主體自愿在空白合同簽字,無疑是對合同權利義務內(nèi)容的放任,應視為對合同的無限授權,應當認定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 從合同無效法定情形的角度分析,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之規(guī)定主要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簽署空白合同,并非上述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應認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發(fā)生法律效力。 從保護交易的穩(wěn)定性與便捷性的角度分析,當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簽名、捺印時某合同條款存在空白,一般應推定簽名、捺印一方已經(jīng)知曉該條款內(nèi)容,或者表明其自愿放棄核實相關合同內(nèi)容,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而從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fā),也應視為簽名、捺印一方授權合同相對方補填相關條款。 為此,法官提醒社會公眾在簽訂相關合同時,應當仔細審核合同內(nèi)容,認真閱讀合同文本,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雙方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審慎簽字。如合同存在空白條款,雙方應進一步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將合同填寫完整。如果對某些條款暫時沒有達成一致,寧可不簽字也不要簽署空白合同。須知簽署空白合同即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nèi)容,等于將自己的合同權利拱手讓人,由此造成損失很可能只能由自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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