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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勞動關系后,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病情穩(wěn)定后,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憑鑒定結果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賠償事項有爭議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訴到法院。 |
無勞動合同,又對勞動關系有爭議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進行判決。
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nèi)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職工在經(jīng)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之后,就可以確定工傷賠償?shù)捻椖亢徒痤~了,進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待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賠償事項有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nèi)做出仲裁裁決。案情復雜的,經(jīng)過仲裁委員會批準,仲裁期限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仲裁不服或仲裁機構超過期限沒有做出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法院起訴。
法院受理后,應該在6個月之內(nèi)做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執(zhí)行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并可以同時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