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發(fā)[1993]120號
國務院有關部、局、總公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一九七八年以來,我部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的要求,負責全國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一九八五年為了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發(fā)出了《關于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將提前退休工種改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我部備案。此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對于保護職工的健康,促進生產(chǎn)發(fā)展,維護社會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幾年來的執(zhí)行情況看,有的部門對提前退休工種審批過寬,有的審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沒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特別是對審批條件掌握不一,隨意開口子,導致提前退休人員過量增多,類似工種在各部門之間產(chǎn)生攀比,影響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的精神,我部決定 加強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按國發(fā)〔1978〕104號文件規(guī)定,提前退休工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我部審批。 二、我部將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各有關部門已審批的提前退休工種進行清理和調(diào)整。 三、各地勞動部門在辦理提前退休工作時應嚴格把關,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種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的,一律不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
1993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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