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qū)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市本級及各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yè)務等情況,分別核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yè)風險類別(行業(yè)風險分類見附表)。
用人單位屬于《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表》中一類行業(yè)的,不實行費率浮動,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屬于《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表》中二類行業(yè)、三類行業(yè)的,實行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未明確經營范圍的,按二類行業(yè)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yè)基準費率。用人單位跨行業(yè)經營的,以注冊登記材料記載的最高風險行業(yè)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yè)基準費率。
第四條 一類行業(yè)的基準費率為0.5%, 二類行業(yè)的基準費率為1.0%,三類行業(yè)的基準費率為1.5%。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費率浮動,是指市本級及各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屬地用人單位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屬地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核定其在當年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市本級及各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為準)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內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及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出率統計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三)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一)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在10%以下(含1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7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二)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0%、小于30%(含3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8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三)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30%、小于50%(含5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9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四)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50%、小于60%(含6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五)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60%、小于90%(含9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1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六)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9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2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七)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3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未依法參保導致工傷保險基金向其工傷職工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3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實行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yè)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參保單位上一自然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當年社保年度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費。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參保且繳費月份不滿一年的參保單位,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市本級及各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屬地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的情況對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本級及各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費率浮動前一個月將費率浮動變化情況通知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工傷保險每年的繳費基數,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yè)務等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調整行業(yè)類別的,應在每年的5月1日前持注冊登記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行業(yè)類別變更手續(xù)。
第十條 本辦法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暫按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確定。2013年7月1日起實行費率浮動。凡過去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國家、省有新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表
附件
工傷保險行業(yè)風險分類表
行業(yè)類別 | 行業(yè)名稱 |
一 | 公務員單位,依照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銀行業(yè),證券業(yè),保險業(yè),其他金融活動,居民服務業(yè),其他服務業(yè),租賃業(yè),商務服務業(yè),住宿業(yè),餐飲業(yè),批發(fā)業(yè),零售業(yè),倉儲業(yè),郵政業(yè),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yè),計算機服務業(yè),軟件業(yè),衛(wèi)生,社會保障業(yè),社會福利業(yè),新聞出版業(yè),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yè),文化藝術業(yè),教育,研究與試驗發(fā)展,專業(yè)技術服務業(yè),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yè),城市公共交通業(yè) |
二 | 房地產業(yè),體育,娛樂業(yè),水利管理業(yè),環(huán)境管理業(yè),公共設施管理業(yè),農副食品加工業(yè),食品制造業(yè),飲料制造業(yè),煙草制品業(yè),紡織業(yè),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yè),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yè),林業(yè),農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農、林、牧、漁服務業(yè),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yè),家具制造業(yè),造紙及紙制品業(yè),印刷業(yè)和記錄媒介的復制,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yè),化學纖維制造業(yè),醫(yī)藥制造業(yè),通用設備制造業(yè),專用設備制造業(yè),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yè),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yè),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yè),非金屬礦物制品業(yè),金屬制品業(yè),橡膠制品業(yè),塑料制品業(yè),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yè),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yè),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yè),燃氣生產和供應業(yè),水的生產和供應業(yè),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yè),建筑安裝業(yè),建筑裝飾業(yè),其他建筑業(yè),地質勘查業(yè),鐵路運輸業(yè),道路運輸業(yè),水上運輸業(yè),航空運輸業(yè),管道運輸業(yè),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yè) |
三 |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yè),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yè),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yè)、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yè)、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yè),黑色金屬礦采選業(yè),有色金屬礦采選業(yè),非金屬礦采選業(yè),煤炭開采和洗選業(yè),其他采礦業(yè) |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2年8月27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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