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開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潔訴開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104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2月工資9483元、8月工資10000元、9月工資10000元、10月工資10000元、11月工資10000元、12月工資10000元,2021年1月工資10000元、2月工資10000元、3月工資10000元、4月工資10000元、5月工資10000元,合計工資109483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以及參照《關(guān)于確立勞動關(guān)系有關(guān)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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