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路鐵聯(lián)保安(廣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志剛訴中路鐵聯(lián)保安(廣州)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290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1127.56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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