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廣東昊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孫明杰訴廣東昊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638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8日工資12000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墊付申請人2022年5月30日至6月18日期間工資6650元。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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