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開平市鼎和運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黃偉杰訴開平市鼎和運輸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4〕181號),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647.6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1032.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4131.2元、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18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護理費3150元、醫(yī)療費39166.07元,以上合計167677.67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工傷醫(yī)療費39166.07元;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647.6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1032.8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4131.2元、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18145.2元、伙食補助費1050元和護理費1680元,合計125686.8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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