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勞動者胡先生前來咨詢稱,他與公司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今年9月底到期,但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他,僅提前7天告知他終止勞動合同。胡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以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為由,要求公司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span>
因此,只有用人單位以以上幾種原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為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的終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法律并未對終止程序作出特別規(guī)定,用人單位已提前七天通知,也符合一般情理要求。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按胡先生的工作年限向他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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