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輛車明明坐不滿人,放點公司的貨物怎么了?這還是公司的車呢,又不花你的油錢,你有什么好矯情的?我看你就是故意怠工,公司要開除你!”因為拒絕公司的載貨要求,劉師傅數(shù)次被公司負責人批評,這次,負責人更加嚴厲地責難他。
劉師傅在這家公司擔任司機,負責駕駛一輛用作通勤班車的面包車接送員工上下班。最近一段時間,因為團隊變動,坐他的車上下班的員工數(shù)量變少了一些,公司負責人覺得這輛車太“閑”,要求劉師傅在載人的同時,在車上加裝幾個載物箱,裝上公司生產(chǎn)的金屬產(chǎn)品,在下班路上“多開幾步”帶給客戶。但劉師傅不同意。作為一名熟悉交通規(guī)則的老司機,劉師傅知道,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行李架和內(nèi)置行李箱外,不得載貨。劉師傅向公司負責人解釋,用客車載貨被交管部門發(fā)現(xiàn)后會面臨行政處罰,即使僥幸沒被發(fā)現(xiàn),這種行為也會給自己和坐車的員工帶來安全隱患。被拒絕多次后,公司負責人不耐煩了,覺得劉師傅不想送貨才小題大做,于是將他罵了一頓,并要求人事部門與劉師傅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他多次消極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
自己明明是為了單位好,卻落下這樣的“罪名”,劉師傅當然不干,于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在仲裁處理中,公司仍然堅持劉師傅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工作安排就是怠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但仲裁委最終支持了劉師傅的請求。仲裁委認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應在合法合理的范疇內(nèi),不能超出法律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也就是說,對于單位的違法工作安排,員工完全有權說“不”。公司要求劉師傅用客車載貨這一安排,既違反法律規(guī)定又會構(gòu)成安全隱患,劉師傅拒絕公司要求并無不當,也不能視為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不服從工作安排。因此,該公司因劉師傅不愿做違法的事而解除勞動合同,此行為違法。
劉師傅為自己討回了公道,也證明了自己作為司機的堅持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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