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職場人在試用期
往往容易忽略自身權益
陷入被動局面
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一些
試用期保障自己權益的
關鍵要點
助你在職場路上走得更穩(wěn)
1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有些公司會提出
在入職時只簽訂試用期合同
在實習期結束后
再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 試用期時長不可隨意定
部分公司
會在簽訂合同的時候
規(guī)定一年乃至更久的
試用期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時長可以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協商一致
可以變更試用期期限
但變更后的試用期期限
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
試用期期限上限
3 試用期必須繳納社保費
有些用人單位
會在勞動者轉正后
才為其繳納社保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guī)定的
因此,即使是在試用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也不能不繳社保
4 試用期工資不可隨意定
部分公司在員工試用期間
不發(fā)工資
或者只發(fā)一小部分補貼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2)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3)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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