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決定》(國發(fā)〔2024〕11號),加強和規(guī)范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冷軋帶肋鋼筋、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鋼絲繩、膠合板、細木工板、安全帽等6種產品實施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設置3個月過渡期,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不得生產以上產品。
二、企業(yè)應當按照冷軋帶肋鋼筋、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鋼絲繩、膠合板、細木工板、安全帽等6種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見附件1—6)要求,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審批機關要依照實施細則開展審查、核查,嚴把生產許可證審批關。
三、取得以上6種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應當自準予生產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未按要求標注的,不得銷售以上產品。
四、化肥(指復肥、磷肥)生產許可證審批方式,由告知承諾調整為“先核后證”審批;化肥企業(yè)申請生產許可證或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xù)的,不再實行告知承諾和免實地核查。
五、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由省級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相關審批權限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及時收回。
六、實施“陽光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完善生產許可證電子審批系統(tǒng),公開辦證申請條件、審批流程和審核標準,公布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yè)信息,做好政策解答和受理咨詢;嚴格審批管理,確保各環(huán)節(jié)、各流程審批科學、公正、透明,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七、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之前生產、銷售的以上6種產品,發(fā)現不合格的,應依法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予以處置。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建筑用鋼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冷軋帶肋鋼筋產品部分)
2. 燃氣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品部分)
3. 鋼絲繩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4. 人造板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膠合板產品部分)
5. 人造板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二)(細木工板產品部分)
6.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安全帽產品部分)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下載:
附件1.建筑用鋼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冷軋帶肋鋼筋產品部分).pdf
附件2.燃氣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品部分).pdf
附件4.人造板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膠合板產品部分).pdf
附件5.人造板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二)(細木工板產品部分).pdf
附件6.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安全帽產品部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