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司法所聯(lián)合長沙派出所成功調解一起因多層中介關系引發(fā)的合同糾紛,充分發(fā)揮“警調對接”機制優(yōu)勢,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3年,潘某(化名)等13人委托開平市某信息服務部尋找合適的境外勞工工作,并支付了中介費用共約34萬元。該服務部收取中介費后承諾三個月內會向潘某等人成功推薦目標職位并辦理入職,若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則全額返還中介費用。但三個月的承諾期已到,該服務部卻未能按時履約,直至2024年9月,該服務部仍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相應義務。在此期間,潘某等人一直催促服務部退還中介費用,該服務部負責人林某(化名)一直以資金周轉緊張為由拒絕退還。無奈之下,潘某等13人向長沙派出所報警,要求該服務部退還相應的中介費。
【調解過程】
長沙司法所接報后立即啟動“警調聯(lián)動”機制,與長沙派出所聯(lián)合調處該起糾紛。長沙司法所調解員迅速介入了解案情并聯(lián)系各方當事人,積極爭取當事人前來司法所協(xié)商化解雙方間的矛盾糾紛。起初,林某以正在向合作公司追討中介費,資金周轉不過來為由,拒絕前往司法所配合調解。經(jīng)調解員和民警多次溝通,林某最終正視問題,愿意前來協(xié)商解決問題。
在調解過程中,長沙司法所調解員觀察到部分當事人憂心忡忡、眼神充滿了不安。經(jīng)詳細詢問,得知部分當事人存在家庭經(jīng)濟困難情況,有的是為了籌措孩子上學的費用,有的是因為家人生病急需用錢,大家本想著境外工資高,外出打工能幫補生計,現(xiàn)在工作沒找到,就連中介費也沒討回。
信息服務部負責人林某表示,受外部經(jīng)濟環(huán)境影響,加上服務部收取潘某等13人的中介費后,已經(jīng)全部交給了合作公司,目前無法追回該筆中介費用,自己也是捉襟見肘,并非惡意拖欠。對此,調解人員采取“背對背”調解,一方面通過法情結合、情理并用的方式對林某釋法說理,向其普及涉勞務中介的相關法律知識,闡明違法的嚴重性,向其說明部分當事人的家庭困難情況,積極勸導林某依法履行合同義務,通過協(xié)商調解主動解決糾紛。另一方面,針對林某提出的資金周轉問題,調解員充分考慮了雙方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建議林某分12期退回中介費用。對于調解員提出的建議,林某思考片刻后表示愿意,潘某等13人也諒解林某的難處,愿意接受林某分期退回中介費的方案。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反復勸說和積極調解之下,各方當事人的“心結”逐漸化解,長沙司法所隨即聯(lián)合長沙派出所組織當事人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林某分12期退回中介費。為保障潘某等13人的合法權益,化解他們對“打官司”要花錢的憂慮,調解員還積極聯(lián)系開平市人民法院,協(xié)助他們就調解協(xié)議書辦理了司法確認。
【案例點評】
本案的成功調解是長沙司法所進一步暢通“警調聯(lián)動”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生動實踐。在調解期間,調解員充分考慮到部分當事人家庭情況,引導該服務部負責人換位思考,引發(fā)情感共鳴,同時熟悉運用相關政策法規(guī),做通林某思想工作,還針對該服務部當前情況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促使雙方達成和解。長沙司法所積極發(fā)揮聯(lián)動聯(lián)調制度優(yōu)勢,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民解憂,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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