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4〕94號
申請人:梁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梁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5036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于2024年6月14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440783150363XXXX的處罰。
一、2024年4月26日上午8時15分,申請人騎乘名下摩托車粵JBXXXX,在開平市某路被截查。申請人當時有佩戴頭盔,但沒有按產(chǎn)品使用要求系好束帶,這是第一次被交警提示戴安全頭盔要系好束帶,警示這是“戴了等于沒戴”,要處罰。
二、處罰決定書編號:440783150363XXXX。內(nèi)容:罰款200元,扣1分。
三、根據(jù)2019年《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摩托車駕駛?cè)宋窗凑找?guī)定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四、根據(jù)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一次記1分”。
五、根據(jù)202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要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
六、根據(jù)202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探索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罰、重違嚴懲、過罰相當、事后回訪’等執(zhí)法模式”。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編號為44078315036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2.梁某身份證復印件;3. 梁某駕駛證復印件;4.車牌號碼為粵JBXXXX摩托車行駛證復印件;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網(wǎng)絡截圖;6.《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網(wǎng)絡截圖;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罰款設定與實施安全的指導意見》網(wǎng)絡截圖。(以上材料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交通違法事實及證據(jù)
經(jīng)查明:申請人梁某于2024年4月26日8時許駕駛粵JBXXXX號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開平市某鎮(zhèn)某市場路段時被被申請人執(zhí)勤民警截查,在民警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梁某存在駕駛二輪摩托車期間雖佩戴安全頭盔,但并未系扣牢固的違法行為。民警在現(xiàn)場向梁某指出并告知其違法行為,隨即對梁某開具編號44078315036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梁某當場簽收該處罰決定書。
以上違法事實有申請人親筆簽名確認的44078315036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民警現(xiàn)場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見附件一: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刻錄光盤)、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截圖(見附件二: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截圖)為證。
二、交通違法處理程序
被申請人嚴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的程序規(guī)定,依法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現(xiàn)場執(zhí)法民警在對申請人梁某進行處罰時,告知其有關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和法定權利后,將其交通違法信息錄入管理系統(tǒng)并交梁某簽名確認。
三、處罰該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jù)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梁某的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九項。違法代碼1119,罰款200元,記1分。
四、對申請人提出意見的答復
一、申請人在交通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陳述“當時有佩戴頭盔,但沒按產(chǎn)品使用要求系好束帶”。440783150363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不佩戴安全頭盔”是對于不佩戴和不規(guī)范佩戴頭盔兩種違法行為的總的描述,不影響申請人的交通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結合被申請人對轄區(qū)交通事故形態(tài)分析,二輪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未按規(guī)定佩戴頭盔或者佩戴安全頭盔但未系扣牢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頭部未得到有效保護,容易導致較重傷情甚至死亡。本案中申請人梁某雖佩戴頭盔但并未系扣牢固,行駛的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經(jīng)被申請人集體研究討論,對申請人梁某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程序合法。請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維持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同時希望申請人引以為戒,駕乘摩托車時不僅要佩戴安全頭盔,更要系靠牢固。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刻錄光盤(附件一);2.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截圖(附件二);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4.授權委托書原件;5.身份證復印件(陳某、麥某);6.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26日08 時06分,申請人梁某(身份證號碼:44078319781207XXXX)駕駛粵JBXXXX號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325國道開平市某鎮(zhèn)某市場路段,被在現(xiàn)場執(zhí)勤的被申請人民警檢查發(fā)現(xiàn)其駕駛二輪摩托車佩戴安全頭盔,但并未系扣安全頭盔綁帶。被申請人當場向申請人指出其未按規(guī)定佩戴頭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九項的規(guī)定,并按照簡易程序向申請人開具了編號44078315036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對本案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44078315036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4年6月14日提起本案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焙汀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為開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開平市轄區(qū)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其依法作出涉案編號44078315036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符合上述法律和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本府對其執(zhí)法主體資格予以確認。
二、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cè)?、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cè)思俺俗藛T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焙透鶕?jù)《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摩托車行駛時,駕駛?cè)艘约俺俗藛T應當佩戴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安全頭盔,并系扣牢固。……”的規(guī)定,駕駛?cè)笋{駛摩托車應佩戴安全頭盔,并系扣牢固。本案,申請人2024年4月26日08時06分駕駛摩托車在開平市某鎮(zhèn)某市場路段行駛時,雖然有佩戴安全頭盔,但沒有系緊扣帶。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已經(jīng)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法,定性準確。
關于申請人提出“當時有佩戴頭盔,但沒按產(chǎn)品使用要求系好束帶”的申辯,根據(jù)被申請人的格式罰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行為被統(tǒng)一表述為“不佩戴安全頭盔”,該表述是對不佩戴和不規(guī)范佩戴頭盔兩種違法行為的總的描述。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駕駛摩托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的定性準確,事實認定清楚,申請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本府不予采納。
三、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得當。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币约啊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九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二十九)摩托車駕駛?cè)宋窗凑找?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的規(guī)定,本案申請人在駕駛摩托車過程中,存在不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焙偷谒氖臈l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qū)嵤?(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qū)ι暾埲俗鞒鲂姓幜P,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口頭告知了申請人其實施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5036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以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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