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保安公司的職工,2016年被派駐到某企業(yè)做保安工作。該企業(yè)的食堂正在建設中,無法提供午飯,需保安自行解決。 由于保安崗位不得離人,在得到保安公司的許可后,公司每班排班兩人,便于保安人員輪換吃飯、守衛(wèi),而王某負責中午買菜、做飯。 7月的一天,王某為準備兩人的午飯,騎電動車外出購買飯菜時,與一輛貨車相撞,因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9月,王某家人向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結果被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司表示,王某外出購買食材的行為不是保安的職責,超出了其工作范圍,所以王某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jīng)調查認為,由于王某被派駐擔任保安的企業(yè)不提供就餐條件,且保安公司允許其職工自行購買食材解決就餐問題,王某上班期間外出購買食材應屬于工作原因,因此王某應依法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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