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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職工工傷時待遇降低,待遇差額應由誰承擔?
    發(fā)布日期:2024-04-26 11:04
    來源:開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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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體:

    杜某作為我市A公司的參保職工,在2020年至2022年在工作期間不幸遭遇三次傷害,均被當?shù)厝松绮块T認定為工傷。醫(yī)療期滿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杜某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進行了鑒定,結果分別為十級、十級和九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向杜某核發(fā)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金額分別為3.52萬元、4.21萬元和5.41萬元。在領取工傷待遇后,杜某發(fā)現(xiàn)A公司在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并未按其實際工資作為基數(shù),而是按低于其實際工資的數(shù)額進行了繳費。這一行為導致杜某的工傷保險待遇低于應得標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杜某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除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外,還需根據(jù)杜某的實際工資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此案時,充分考慮了杜某的實際工資水平、公司的繳費情況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規(guī)定。最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費用外,還裁定公司需向杜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共計3.85萬元。

    法條鏈接:

    根據(jù)《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將面臨相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滯納金、罰款等法律責任。

    再次提醒!

    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xiàn),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對于保障職工權益和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至關重要。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保部門在此提醒用人單位須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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