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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反黨務公開規(guī)定的部門和個人。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黨組對責任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jié)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給予組織處理:
(一)對上級黨組織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組織落實的;
(二)不按規(guī)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公開;
(三)應實行公開而拒不公開的,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搞形式主義的;
(四)對反映意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對反映的意見和要求,沒有及時反饋給有關方面,未按規(guī)定處理和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追究與工作改進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因違反黨務公開規(guī)定引發(fā)重大案(事)件的,對有關責任者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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