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深圳市光明新區(qū)渣土受納場“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的慘痛教訓,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fā)生,根據省水利廳粵水安監(jiān)[2016]6號、江門市水務局江水安監(jiān)[2016]74號以及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開府辦函[2016]165號等文件的精神和有關工作部署,決定在全市水務行業(yè)集中開展城市風險點危險源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安全生產和城市運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國家關于構建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要求,堅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為安全生產總體工作的“牛鼻子”來抓,堅持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堅持超前辨識預判安全風險,切實解決“認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問題,有效提升水務行業(yè)城市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減少各類事故,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fā)生,為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通過開展水務行業(yè)(重點突出城市中心或周邊的水庫、樞紐、農村水電站的附屬水庫、堤防等水務工程)風險點、危險源排查整治,對有關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深入排查、科學評估,全面查清風險點、危險源的分布情況,配合當地政府建立統(tǒng)一的安全風險點、危險源數據庫和決策分析系統(tǒng)。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城市風險點、危險源排查整治工作規(guī)范和標準。根據省水利廳、江門市水務局和我市制定的城市風險點、危險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結合實際,進一步做好“四個明確”:一是明確普查范圍。充分研究分析行業(yè)特點、事故規(guī)律,找準、找全業(yè)務工作對應的安全風險領域、風險環(huán)節(jié),明確納入普查、辨識工作范圍和工作要求。二是明確分級標準。結合本行業(yè)、領域的監(jiān)管實際和工作需求,結合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后果嚴重程度,確定相關標準。三是明確管控措施。立足于防范較大以上事故,以重大風險優(yōu)先、循序漸進、動態(tài)管理為基本原則,明確風險點、危險源的分級管控要求。四是明確工作要求。明確本行業(yè)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整治的組織、職責、監(jiān)督等要求,對基層組織開展工作形成有力指導。
(二)全面開展城市風險點、危險源普查和評估。行業(yè)各單位依據有關標準、規(guī)范,發(fā)動各方力量,全面深入開展城市風險點、危險源的調查、辯識、建檔,查清涉及水務行業(yè)的各類城市風險點、危險源的底數;組織技術力量對城市風險點、危險源進行科學評估,分析風險引發(fā)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確定其風險等級。
(三)實行城市風險點、危險源風險分級分類管控。行業(yè)各單位要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按照“分區(qū)域、分級別、網格化”的原則,實施安全風險差異化動態(tài)管理。結合實際對各風險點、危險源提出科學有效、具體詳實的管控措施,實現分級動態(tài)管理。督促風險點、危險源管理單位積極采取制度、標準、技術、管理等風險管控措施,切實降低安全風險。督促管理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崗位責任,建立安全風險公告、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切實規(guī)范安全風險管控。
(四)強化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風險管控措施。行業(yè)各單位要突出加大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的監(jiān)管力度,定期對重大風險進行分析,及時發(fā)布公告、警示、預警信息,有效降低事故風險。強化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的隱患、問題閉環(huán)管理機制,對可能產生高風險的重大隱患,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時消除。對風險高且無法有效管控降低的風險點、危險源,要依法落實關閉、取締等措施;對無法關閉、取締的重大風險點、危險源,要結合實際劃定禁區(qū),盡可能把風險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
(五)建立城市風險點、危險源長效治理機制。完善設計和建設的安全準入標準,建立完善重大規(guī)劃、重大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從源頭上減少重大風險點、危險源的產生。通過專項行動,全面排查有關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強化城市風險點、危險源安防技術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撐力度。配合有關執(zhí)法部門嚴厲打擊懲治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針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落實應急必備的物資、裝備、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三、實施步驟
專項行動自2016年10月開始至12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10月中旬)。行業(yè)各單位根據本方案、分解實施任務、落實責任、動員部署、宣傳發(fā)動。
?。ǘ┘信挪?、管控和整治(10月下旬—11月底)。全面開展風險點、危險源自查;行業(yè)各單位要組織對轄區(qū)內水利行業(yè)領域的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深入排查、辨識、評估和定級,配合本級所屬政府部門建立風險點、危險源數據庫和電子圖,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對已形成的隱患及時落實整治。
?。ㄈ╈柟躺罨?2月)。配合省、江門市和我市有關部門對排查整治工作進行重點督查,對重大風險管控情況逐一復查,鞏固專項行動成果。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推動建立城市風險點、危險源排查整治工作長效機制。
四、水務行業(yè)普查范圍
(一)影響城鎮(zhèn)防洪安全的水庫(含水電站附屬水庫);
(二)影響城鎮(zhèn)防洪安全的水利樞紐工程;
(三)保護城鎮(zhèn)防洪安全的堤防工程(含穿堤水閘、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
(四)供水安全、城市易澇點。
五、水利行業(yè)風險分級標準
風險點、危險源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水利行業(yè)風險分級認定分為工程資料認定和現場普查認定,根據兩項認定結果取較嚴重的風險分級進行風險綜合認定。
(一)影響城鎮(zhèn)防洪安全的水庫大壩(含水電站附屬水庫)風險級別分級標準
表1 水庫大壩(含水電站附屬水庫)風險級別分級標準
風險 級別 認定 方式 | 三類壩 | 二類壩 | 一類壩 |
安全鑒定 | 安全鑒定為 三類壩 | 安全鑒定為 二類壩 | 安全鑒定為 一類壩 |
管控措施 | 屬病險水庫大壩,采取除險加固、降等或報廢等措施予以處理。在處理措施未落實或未完成之前,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 | 在加強監(jiān)控下運行 | 按設計要求正常運行 |
說明: 1、依據國務院令第77號文《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271號)和《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SL258-2000)制定水庫大壩(含水電站附屬水庫)風險級別分級標準。 2、《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6~10年進行一次。 3、《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違反辦法規(guī)定,不按要求進行大壩安全鑒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監(jiān)管不力,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未開展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的應嚴格按規(guī)定要求開展鑒定工作。 |
(二)影響城鎮(zhèn)防洪安全的水利樞紐工程風險級別分級標準
影響城鎮(zhèn)安全的水利樞紐工程,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管理的,參照表1執(zhí)行;按水閘注冊登記管理的,參照表2執(zhí)行;按其他類型工程注冊登記管理的可參照表1、表2執(zhí)行。
表2 水閘風險級別分級標準
風險 級別 認定 方式 | 四類閘 | 三類閘 | 二類閘 | 一類閘 |
安全鑒定 | 安全鑒定為 四類閘 | 安全鑒定為三類閘 | 安全鑒定為 二類閘 | 安全鑒定為 一類閘 |
管控措施 | 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 經除險加固后,才能達到正常運行 | 經大修后,可達到正常運行 | 按常規(guī)維修養(yǎng)護即可保證正常運行 |
說明: 1、依據水利部《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水建管〔2008〕214號)和《水閘安全評價導則》(SL214-2015)制定。 2、《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水閘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10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鑒定。 3、《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水閘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水閘的安全鑒定工作(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閘主管部門應督促鑒定組織單位及時進行安全鑒定工作。 4、未開展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應嚴格按規(guī)定要求開展鑒定工作。 |
(三)影響城鎮(zhèn)防洪安全的堤防工程(含穿堤水閘、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風險級別分級標準
影響城鎮(zhèn)安全的堤防工程,按表3執(zhí)行,堤防工程的穿堤水閘、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可參照表2執(zhí)行。
表3 堤防工程風險級別分級標準
風險 級別 認定 方式 | 紅色風險 | 橙色風險 | 黃色風險 | 藍色風險 | 備注 |
工程資料 認定 | 鑒定或評價為三類堤防,鑒定后未進行過除險加固或重建 | 鑒定或評價為三類堤防,鑒定后進行過除險加固,但未驗收 | 鑒定后重建未驗收; 鑒定為二類堤防,鑒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 鑒定或評價為二類堤防,鑒定后采取有效措施處理,但未驗收 | 近10年內開展過安全鑒定 |
上次安全鑒定或評價為三類堤防后,未進行過除險加固或重建 | 上次安全鑒定或評價為三類堤防后,進行過除險加固,除險加固未驗收或完工超10年 | 上次安全鑒定或評價為二類堤防后,鑒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 上次安全鑒定或評價為二類堤防后,采取有效措施處理,未驗收或完工超10年 | 近10年內未開展過安全鑒定 |
建堤超過30年(含),從未進行過安全鑒定或評價或除險加固 | 建堤超10年(含)不到30年,從未進行過安全鑒定、或評價或除險加固 | 建堤10年內,未驗收,從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 建堤10年內,已驗收超過5年,從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 | 從未安全鑒定 |
現場普查 認定 | 經普查存在影響堤防工程安全的嚴重隱患或防洪標準不滿足規(guī)范要求 | 經普查存在影響堤防工程安全的重要隱患 | 經普查存在暫不影響堤防工程安全的一般隱患 | 經普查存在暫不影響堤防工程安全的輕度隱患 | |
說明: 1、建堤包括首次堤防建成和堤防工程重建、最后一次除險加固;2、有效措施包括針對安全鑒定或評價提出的問題及堤防工程其他隱患開展除險加固、整改處理措施、控制運用、降等、報廢、重建等措施并處理完成;3、工程無資料,工程資料認定可直接認定為紅色風險。 |
六、明確管控措施
(一)風險點、危險源管控責任單位
水利行業(yè)風險點、危險源的管控措施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責任單位。
(二)風險點、危險源分級管控
1. 已開展安全鑒定工作的風險點、危險源按其安全鑒定分類和風險分級列入規(guī)劃和計劃開展除險加固或報廢重建等工作,具體如下:
(1)影響城鎮(zhèn)安全的水庫大壩(含水電站附屬水庫),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管理的參照表1的管控措施執(zhí)行。
(2)影響城鎮(zhèn)安全的水利樞紐工程,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管理的,參照表1的管控措施執(zhí)行;按水閘注冊登記管理的,參照表2的管控措施執(zhí)行;按其他類型工程注冊登記管理的可參照表1、表2執(zhí)行。
(3)影響城鎮(zhèn)安全的堤防工程,按表3的管控措施執(zhí)行,堤防工程的穿堤水閘、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可參照表2的管控措施執(zhí)行。
2. 未開展安全鑒定或評價工作的風險點、危險源應盡早開展安全鑒定或評價工作,安全鑒定或評價后根據其風險分級開展相應管控工作。
七、材料報送
行業(yè)各單位各單位請于2016年12月5日前將總體工作總結報送市水務局;行動期間,每月結束后5日內向市水務局報送上個月《城市風險點、危險源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排查情況表》和月工作進展情況(表格見開府辦函[2016]165號文附件),以便及時匯總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