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重大 事故隱患判定指引 為做好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旅游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指引。 一、概念定義 本指引適用于判定廣東省內文化和旅游行業(yè)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筒稱“重大事故隱患”)。廣東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重大事故隱患分為行業(yè)重大事故隱患和專項重大事故隱患,行業(yè)重大事故隱患適用于對應的文化和旅游相關行業(yè),專項重大事故隱患適用于消防、特種設備、有限空間作業(yè)、危險化學品、大型活動等特定領域。 本指引中的事故隱患是指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物的危險狀態(tài)、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公共文化場所與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范疇 (一)公共文化場所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文化活動室以及博物館、文物保護、考古研究等單位. (二)文化市場經營主體 1.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含網絡音樂、網絡演出劇(節(jié))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3.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含歌舞、游藝娛樂); 4.藝術品經營機構; 5.營業(yè)性演出經營主體(含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6.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含劇本殺、密室逃脫) (三)旅游市場經營主體 1.旅行社; 2.A級旅游景區(qū); 3.星級飯店; 4.旅游民宿; 4.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qū); 5.各類旅游新業(yè)態(tài)(含園區(qū)、基地、景區(qū)度假區(qū)、集聚區(qū)、示范區(qū))。 三、行業(yè)重大事故隱患 (一)文化行業(yè) 1.公共文化場所人員密集場所、書籍文獻資料等易燃物較多,電梯、空調、辦公設備、網絡服務器、智能化設備等電器設備多。劇院演出的耗能高、燈具等設施設備長時間使用發(fā)生老化等問題。 2.上網服務場所、娛樂、演出等場所內電腦、空調、服務器、音響、點歌機等密集,網線、電線混雜、線路敷設不規(guī)范;違反電器安裝使用規(guī)定,私拉電線。安全出口寬度不足,逃生門開啟方向錯誤等。 3.大型演出等文化活動客流疏導應急預案缺乏,疏散通道不合理、不暢通。 (二)旅游行業(yè) 1.A級旅游景區(qū)、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qū)、旅游住宿業(yè)安全隱患。一是室內區(qū)域空間密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裝飾材料、消防設施等不符合規(guī)定,防火設備不齊全。建筑設施內的防火措施落實不到位,線路老化、用火不規(guī)范等隱患引發(fā)火災。二是臺風、強降雨、雷暴不良天氣引發(fā)自然災害風險,游船不定期維護、安全警示與應急救援器材缺乏,海濱浴場防護措施和急救設備設施不足或存在缺陷。臨水臨崖、急彎陡坡、事故多發(fā)路段安全警示、指示標志設置和防護措施不全。未開發(fā)、不具備開放旅游條件的區(qū)域,安全防護措施缺失。三是設施設備維護保養(yǎng)不當、安全防護設備不足、操作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能,安全警示與應急救援缺乏。四是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經營許可,玻璃棧道類項目等未通過相關部門驗收進行營業(yè)。五是游客量超過景區(qū)承載量導致人群聚集、擁堵、滯留,客流疏導應急預案缺乏。 2.旅行社企業(yè)組團旅游安全隱患。旅行社未提前進行風險評估,合理安排時間和線路,遇到極端天氣或途經事故多發(fā)路段。租用未取得相應客運經營許可、未持有效道路運輸證、未安裝衛(wèi)星定位裝置、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未簽訂包車合同的車輛。導游、領隊在帶團時,未及時提醒游客規(guī)范使用安全帶。游客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品乘車。 四、專項重大事故隱患 文化和旅游行業(yè)專項重大隱患涉及消防、特種設備、有限空間作業(yè)、危險化學品、大型活動等領域,參照《工貿企業(y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8151、《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大型活動安全要求》GB/T 33170等相關部門出臺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zhí)行。 五、補充說明 對不能依據本指引直接判斷是否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組織行業(yè)領域專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相關文件,進行論證、綜合判定。 本指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