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令禁止行為。黨員領導干部應遵守黨紀國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各種社交場合和媒體、網(wǎng)絡等平臺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發(fā)表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二)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娛樂、公車私用等行為。 (三)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邪教組織及其活動,參與各種迷信、賭博、色情、涉毒、傳銷等違法亂紀活動。 (四)利用婚喪嫁娶、喬遷新居、生日、工作調動之機,大操大辦,斂財斂物。 (五)違規(guī)打高爾夫球、出入私人會所。 (六)個人或攜帶配偶、子女、親戚朋友接受下屬單位、關聯(lián)單位或個人安排的游玩、度假和娛樂活動等。 (七)脅迫、利誘、唆使他人違紀、違法,參與為違紀、違法人員說情、拉關系活動。 (八)違規(guī)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臺通行證,或者未經(jīng)批準出入國(邊)境,或經(jīng)審批后擅自變更目的地、行程、延長國(境)外逗留時間。 (九)竊取或向他人泄露工作秘密。 (十)利用職權為非法活動或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或與地痞流氓以及有黑社會傾向的人員交往。開平市黨員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行為規(guī)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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