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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規(guī)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細則》還明確規(guī)定小學招收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