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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或違法行為名稱
開平市信迪染整廠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吳承瑜作為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主要表現為:1.未嚴格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高處作業(yè)管理制度),開展高處作業(yè)時,未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相應安全措施;2.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沒有認真開展涉及高空等危險作業(yè)的排查整治,工作走過場。
對應權責清單中的序號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請說明理由和依據:
應公示的信息項
行政相對人名稱
吳承瑜
行政相對人身份代碼
440724197*****1212
案件名稱
開平長沙信迪染整廠有限公司“11·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案
決定文書編號
(開平)應急罰〔2024〕3號
處罰事由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處罰結果
決定對其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即人民幣 50300元(伍萬零叁佰元整)的行政處罰(上一年年收入為 125750 元)。
處罰時間
2024年1月18日
處罰機關
開平市應急管理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項,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