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自然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策部署,落實《自然資源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提升不動產登記便利度促進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4〕9號)精神,進一步提升不動產登記便利度,優(yōu)化營商環(huán) 境,現就推行“交地即交證”服務模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通過主動靠前服務,簡化流程,部門協同,前置核查,為提出申請的用地單位在交地時點即頒發(fā)不動產權證書,實現“交地即發(fā)證”,有力助推縣域經濟發(fā)展高質量發(fā)展。
二、適用范圍
“交地即交證”適用于土地交付時已完成地籍調查,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用地單位提出“交地即交證”服務申請,且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的新供地項目。
三、工作內容
將土地登記環(huán)節(jié)地籍調查和土地供應環(huán)節(jié)勘測定界合并,開展土地勘測定界時同步開展地籍調查,土地交付前完成地籍調查、成果入庫和信息錄入審核等登記發(fā)證各項準備工作。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取得劃撥決定書),繳清土地出讓(劃撥)價款和相關稅費后,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不動產登記,實現交付土地當日一并頒發(fā)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權電子證 。
四、工作流程
(一)用地單位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或取得土地劃撥決定書前,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交地即交證”申請,承諾交地前完成相關準備工作,并填報不動產登記“交地即交證”業(yè)務申報及承諾書、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供地前做好地籍調查,并將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等地籍調查成果和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劃撥決定書)、不動產登記“交地即交證”業(yè)務申報及承諾書、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用地單位身份證明等材料移送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在交地前完成調查成果審核和信息預錄入,做好交地時辦理登記的準備工作。
(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交地確認書移送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完成調查成果審核入庫。
(四)用地單位持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申請登記的當天,不動產登記中心同時為其頒發(fā)不動產權證書和交地確認書。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交地即交證”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統(tǒng)籌,制定工作指引,明確責任分工,落實落細各項工作,推動“交地即交證”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聯動。各縣(市、區(qū))自然資源局要主動服務、提前介入,指導用地單位做好“交地即交證”工作申請,提前做好地籍調查,并做好有關資料移送工作。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提前做好地籍調查成果審核入庫和申請材料預審工作,做好登記發(fā)證服務。
(三)加強宣傳報道。廣泛開展對“交地即交證”改革工作的宣傳報道,加強對政策的解讀和釋疑,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和社會關切。引導有實力、講誠信的企業(yè)積極參與,先行試點,再全面推開。積極總結“交地即交證”改革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樹立先進典型,加強宣傳推廣。
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不動產登記“交地即交證”業(yè)務申報及承諾書
編號: 市(區(qū)) 年 號
不動產登記“交地即交證”業(yè)務申報及承諾書
本企業(yè)已取得位于 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本企業(yè)自愿申請參加不動產登記“交地即交證”業(yè)務,并承諾繳款方式約定為一次性付清,并在交地( 年 月 日)前繳清土地出讓(劃撥)價款及稅費。若繳款方式不是約定為一次性付清,或未能在交地前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及稅費的,本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并退出“交地即交證”業(yè)務。
企業(yè)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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