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
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建筑物、構筑物外部空間,道路以及各類公共場地等載體上,采用各種形式設置,用于發(fā)布商業(yè)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設施。
戶外廣告及招牌是城市景觀的組成部分,一塊好的廣告牌能給觀者帶來視覺享受。但是,如果廣告牌數(shù)量太多且雜亂無章,那反而成了一種視覺負擔,嚴重影響城鎮(zhèn)形象。
下面,水口鎮(zhèn)綜合行政執(zhí)法辦公室推出戶外廣告設施輯以案普法小課堂,帶大家學習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要求。
法 條 鏈 接: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為應當遵守:
《江門市戶外廣告設施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八條: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guī)劃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設施具體位置、設置效果圖以及設施設置人及其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按照招牌設置規(guī)范設置招牌。
罰則:
《江門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設置人未經(jīng)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規(guī)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guī)劃要求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設置人未按照招牌設置規(guī)范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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